10月23日下午,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组织的破产法专题讲座:“破产担保与破产撤销”在西院国际大厦369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静主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荣杰律师主讲,法学院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积极参与。
讲座的开始,刘静老师对两位律师的专业履历和代理过的典型破产案件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引出了讲座的主题“破产撤销权理论与实务”与“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分别由高美丽律师与胡荣杰律师进行相关主题的讲解。
讲座的第一部分为破产撤销权的相关问题。高美丽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文为起点,向大家讲解了在企业破产前特定时间内,债务人存在的可撤销行为以及例外情况。
具体到对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来看,首先,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判断,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和保证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高律师结合不同法院的判决观点,认为判断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核心在于对外担保是否是无偿行为,如果债务人明知第三人无力偿还而仍然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或通过担保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对价,那么这种担保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破产清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其次,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其核心在于对明显不合理价格标准的考量,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
再次,高律师讲解了实务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及例外情况。
最后,高律师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不仅在破产法这一学科,其他法律的学科也可以运用破产的理念,在实务中与其他业务进行结合,帮助客户进行决策。同时,高律师也为同学们的法律学习和今后的从业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讲座的第二部分为破产担保的相关问题。胡荣杰律师首先从破产法的立法历史对破产制度作出简要概述、结合民法典的新规定对担保制度作出梳理,然后分析了《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其次,胡律师分别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形为大家讲解了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保证,以及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特殊担保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有剩余部分,可以用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审查的一般原则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作出认定。对于债务人重复抵押的情形,应对每笔债权的担保情况做分别审查。在审查有财产担保债权时,如果遇到抵质押与融资租赁竞合等其他特殊问题,要按照设置担保物权和签署融资租赁协议顺序分情况进行讨论。
破产程序中保证的基本原则为保证责任不因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破产而免除或减轻,一般保证人在破产情形中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不改变其仅承担补充责任的本质。
关于破产程序中担保的特殊问题,胡律师也提出了一些实务中的争议,供同学们进行课后思考与研究。
最后,胡律师分享了自己入职金杜以来处理破产类案件的历程与经验,让同学们切身体会到了破产团队的魅力所在。
在讲座后的讨论环节,高律师和胡律师还回应了同学们关于破产法的其他知识以及律所实习的相关问题。在经历了两个多小时的讲解和答疑中,本次讲座在主持人以及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