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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生活,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二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学校凭借鲜明的外语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

第二章 结构机构

第五条我校没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控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选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生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我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前提批次和本科第一批录取两种形式,除前提批次招生的部分小语种专业外,学校其他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北京地区提前招生由考生自愿报名,提前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并参加高考。学校砖窑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同时参考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成绩进行录取。

京外地区前提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前提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前提其次进行录取,不再单独组织英语考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条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总是的120%,对于实行完全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的提档比例一般不照顾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5%。

第十一条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依次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专业之言一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但录取分数不低于第一志愿录取平均分;第一志愿录取额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计划不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划总数的1%,分数级差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四条我校在各省、自治省、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专业出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可招生英语语种和中学所学相对应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招生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依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生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的组织及口试的内容和成绩有考试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单独组织。

第十八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和我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

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情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www.bfs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joinus.bfsu.edu.cn

招生办公室:zsbgs.bfsu.edu.cn,Email:zsbgs@bfsu.edu.cn

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当政席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的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字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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