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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企业破产与重组国际会议成功举办

作者:曾雨晗、伍珍妮时间:09-18


        2025年9月14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外国语大学立法比较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财经法研究中心、《北外法学》编辑部共同承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25年企业破产与重组国际会议”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成功举行。本次会议汇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修改重点问题、跨境破产及境外财产追索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会议开幕环节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米良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杨合庆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委员会负责人范利亚律师分别致辞。他们一致强调,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期待本届会议能为破产法治现代化贡献智慧。

        上午主会场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教授主持。下午分设两个平行分会场,第一分会场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教授和张海征教授主持,聚焦“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点问题”;第二分会场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教授和Russell Leu教授主持,主题为“跨境破产及境外财产追索的最新案例及实践”。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与重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上午的主会场会议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先生首先从修法目的与问题意识入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鲜明地指出了我国当今的时代需要和立法理念、制度体系两方面的现存问题,紧接着从宏观角度明确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坚持社会本位立场、重视经济促进效果、遵循回应性修法理念、衔接国际规则和推动数字化转型六大立法定位与理念,最后针对我国破产法“破产难”和“破产乱”两大顽疾从多个主体入手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原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尹秀超律师的发言围绕“管理人风险管控机制构建”展开,首先阐述近年破产法案件激增的背景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再从立法、管理人、生态链三方面具体解释了风险成因,并由此引出了对廉政风险、业务风险、资金风险、刑事风险这四大核心风险类型的介绍。对于上述风险,尹秀超先生同时提出了加强组织建设、嵌入流程风控、利用科技赋能、强化文化建设、完善外部监督这五条关于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建议,强调内外兼修、多方面下手。

        美国夏威夷巡回法院法官Robert Faris先生在他的分享中简要介绍了美国破产法处理跨境破产的第十五章和专为小企业重组设计的第十一章第五分章的核心规则、优势与局限。在对第十五章的介绍中,Robert Faris 首先指出了其中的核心概念“外国代表”与“承认”,并接着说明承认的效力取决于具体的不同程序类型,同时对其中要求与外国法院、代表进行最大程度合作的要求及可避开传统破产案件集中法院的申请地点建议。在对第十一章第五分章的介绍中,Robert先生通过对设计目的和其声明无需单独披露、计划修改灵活、废除绝对优先原则的主要优势表明该程序切实为符合要求的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比标准第十一章更简单、快速、廉价的重组路径,并同时指出该法目前存在的债务额度限制过低的主要局限,为中美跨境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原最高法院资深高级法官曹守晔先生在本次会议中高度肯定了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认为这是一次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阶段、对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进行的系统性、战略性升级。首先,他从核心理念、底层逻辑与修法背景三方面入手,表明此次修订的科学性、合理性、正确性。接着曹教授具体指出了此次修订建立政府协调机制、专章规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破产等多项制度亮点,并基于破产本身的特点和我国具体实际对其中管理人指定流程等细则做出了谨慎建议与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总编陈景善女士基于其对东亚比较法的研究,从比较法的视角,先总地介绍了庭外重组的定义与调整范围等核心特征,再具体、重点地介绍了日韩两国为解决庭外重组中的核心难题所采取的法律策略,其核心在于通过立法赋能、多数决定原则、强有力的政府推动和配套融资机构,最后总结指出东亚庭外重组制度经验对于中国破产法立法修订的宝贵启示与建议。

        下午的第一分会场会议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军通过示范性判决对破产衍生诉讼现状及完善建议进行了总结与探讨。其指出,针对破产衍生诉讼持续增多、消耗司法资源、拖慢破产进程及加剧矛盾等问题,可积极运用“示范性判决”机制予以治理。通过选取典型个案先行审理判决,为同类案件确立裁判标准,从而统一尺度、降低重复性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效,并从源头上促进纠纷化解,是实现破产审判现代化治理的有效探索。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庭外重组机制的发展与实践,指出我国庭外重组目前存在理念不清晰、制度支持不足、基础设施欠缺等问题。他建议明确庭外重组与预重整的界限,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和专业机构参与,并通过立法完善债务协商程序,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实操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原副院长张刚成结合司法实例,指出当前个人债务执行中存在的逃避债务、执行难等问题,强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他提出个人破产应兼具威慑与保护功能,设立撤销权、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并建议根据债务情况设置差异化免责期限。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春华教授聚焦《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小微企业破产专章,指出其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易引发实务争议。她建议引入“债务规模”作为核心定量指标,并参考国际经验设定合理金额上限(如1000万元),同时明确与企业主个人债务清理的衔接机制。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兆同从管理人与债权人双视角出发,指出当前破产监督机制存在路径不明确、债权人参与度低、法院职权过强等问题。他呼吁增强个别债权人的监督权限,完善检察监督和上级法院审查机制,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提升程序透明性与纠错效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重组研究院执行院长苏洁澈指出小微企业破产面临程序冗长、资产低估、债务人回避、拯救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他建议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的快速重整通道,强化信息透明度与责任人惩戒,并推动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协同,以提升重整成功率与制度实用性。

        湖北文理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汤正旗通过具体案例指出,当前“执转破”程序中法官释明义务缺乏强制性规范,导致大量本应转入破产的执行案件仍按“先到先得”原则处理,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和企业挽救可能。他强调需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强制执行法》中明确法官的释明与移送责任,并建立救济机制,避免程序空转与财产个别清偿。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执行主任赵惠妙及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阮伊灵同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债权的处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的认定为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也有按普通债权清偿。他们提出应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的紧迫性进行类型化区分,紧迫型(如应急处理费用)应优先列为公益债务,一般型则归入普通债权,并建议在修法中明确相关规定,以贯彻绿色原则。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程若苗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指出,当前《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对董事在企业濒临破产时的义务规定不足,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过晚、财产流失严重。她呼吁明确董事的“看门人”责任,包括及时申请预重整或破产、避免抽逃出资、配合清算等,并通过立法和典型案例推动责任落地,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提高挽救可能。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征系统分析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如最小表决组认定、清偿方案合理性、估值标准不统一、债权人救济途径缺失等。他对比了国内外立法例,指出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对该制度作出多项完善,如明确听证程序、赋予债权人复议权等,但仍存在出资人组地位未明等遗留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助理孙立尧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顺位认定不一、利息计算混乱、程序衔接不足等问题。他主张此类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处理,区分“追缴原物”与“赔偿损失”,前者可通过取回权实现,后者则按普通债权清偿,同时建议建立刑事侦查机关与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移送机制。

        下午的第二分会场会议中,北京企业法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先生围绕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中的跨境因素,讨论了现阶段我国该领域法律的不足和此次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进步,并具体分析了其中主体涉外性、财产涉外性、债权涉外性、跨国司法程序与协作几类跨境难题,充分表达了他对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来妥善处理涉外破产案件的肯定与期待。

        Petti Law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破产法律师TedTed Pettit先生首先大致介绍了美国破产法中第十一章内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紧接着从专业度、文化联系、地理位置及环境和成本优势几个方面阐述中国相关从业者选择夏威夷破产法院的理由,成功向中国参会者普及美国破产法知识和具体案件处理平台,为破产领域跨国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价值的参考。

        夏威夷大学理查森学院的国际破产法教授Chailes D. Booth先生对比介绍了美国破产法中第11章与第15章程序的异同,具体分析了中国债务人如何在实际案例中准确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适用程序,并结合具体案例详实地说明了其在现实中的应用逻辑,为中国债务人在美国的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的建议和帮助。同时,Booth先生还就当下全球跨境破产环境向决策者提出了不仅限于法律、更要充分考虑成本、控制权、紧迫性和全球资产布局等实际因素的意见。

        德安华集团(Kroll)执行董事、中国区重组业务主管宋宽先生借由他丰富的跨境破产实务经验,从对普通法系下的清盘制度与中国大陆破产制度的对比入手,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跨境破产事件中最复杂的核心问题即程序启动地的选择,并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其中复杂案件的“双轨制”实操策略,为解决跨境破产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困境提供了一种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

        卡洛里.加斯帕新教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Adam教授介绍了在历史地理因素影响下的匈牙利破产法制度框架及其演变和欧盟对其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结合具体案例阐释了匈牙利法律制度的特点。在这样的基础上,Adam教授明确指出了匈牙利破产法从清算导向转向重组和拯救导向的发展方向,并从实践方面对其未来发展历程作了初步预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梁闽海先生在对近期审议修订的中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跨境破产的第203条的进步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对其中的第204条潜在的重大缺陷给予了明确的批判,从破坏互惠原则、损害中国债权人利益、削弱中国法院吸引力和质疑中国主要程序的域外效力四个方面分析指出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并就此提出了明确中国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条件下承认外国的非主要程序的核心建议。

        肯尼亚特拉斯莫尔大学法学院教授Moses Antony在本次发言中向我们简要介绍了肯尼亚破产法制度以及跨境破产实际经验,特别指出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考量和对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的多项政策支持,为中国破产法相关法律细则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俊辉先生围绕跨境破产问题法律原则和实践展开,就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以及借鉴经验与制度完善等内容做了具体的思考与分享。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晓文的发言聚焦中小微企业清算与债务问题,指出其面临着股东需承担无限责任、破产制度不适配、缺乏 “重新开始” 机制及破产社会污名等特殊困境。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对比相关规则,围绕债务免除的核心议题展开,介绍了其中包括申请资格、程序设计、财产豁免标准、债权债务人利益平衡等在内的相关内容。最后为中国相关法律提出简化中小微企业债务处理程序、明确债务免除条件等的建议,明确中小微企业债务免责的价值目标和规则建构,旨在帮助困境中的中小微企业重新开始。

        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高级合伙人Jeff Leong在发言中介绍了马来西亚破产制度和跨境破产的相关内容,对其中的概念区分、自然人破产流程、企业清算方式、清偿优先级等作了具体讲解,为我国跨境破产事务和制度构建提供了不同视角的参考和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严帅东先生的发言围绕“跨境破产法律实践展开”,首先指出中国暂无跨境破产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则的背景,同时从多个方面介绍其在国际协调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接着转向对目前国际上对跨境破产法律适用框架与国际协调进程的介绍,并就实践热点问题和国内立法实践进行了回顾和讨论。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孙笛家先生就“破产法中自动中止制度构建研究”主题开展讲话,首先指出我国破产法自动终止制度的现存问题,紧接着从比较法的视角引入美国和德国的相关经验,由此对我国破产法自动终止制度制度构建提出了合理建议,并在最后对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做了有效的解读与补充。

        会议最后,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米良主持闭幕致辞暨优秀论文颁奖仪式,为本次国际会议画上圆满句号。本届国际会议进一步拓展了研讨广度与深度,为破产与重组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多元视角和扎实理论探究与实践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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