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举办的“董事义务与执行”(英文)专题讲座于国内大厦1号楼703室顺利进行。

        本次讲座由我校短期外专许顺光(Peter S K Koh)教授主讲。许顺光教授是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领域的双栖专家,其执业资格覆盖英国、威尔士、新加坡及加拿大,在跨国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并著有《公司法主要问题(附中英文法律比较研究)》(即将出版第5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专业出版物。
        此次讲座中,许教授结合英国《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监管框架,系统梳理了公司治理与董事义务的核心内容,内容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
        讲座核心内容围绕两大模块展开。
        在公司治理体系部分,许顺光教授首先基于普通法系中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监管主体与核心角色——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负责整体监管,董事会承担公司管理核心职责,股东则需履行任命董事与审计员、搭建合规治理结构的义务。针对《公司治理准则》,教授强调其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以“负责、透明、可持续成功”为核心原则,实行“遵守或解释”机制;同时介绍了英国《stewardship 准则》,该准则针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通过7项原则规范其职责披露、利益冲突公开及管理投票活动报告等行为,为在场听众厘清了公司治理的多层次监管逻辑。
        在董事义务与执行模块,教授从董事定义分类、核心义务、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深度解读。在董事核心义务层面,结合《2006年公司法》具体条款,明确了七大义务:需依据公司章程在授权范围内行事(第171条)、为促进公司成功兼顾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多方利益(第172条)、独立判断并善意决策(第173条)、以合理知识与经验履行注意、技能与勤勉义务(第174条)、主动规避利益冲突(第175条)、不得收受第三方利益(第176条),同时通过Re D’Jan of London Ltd.、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等经典案例,具象化“客观+主观”双重标准下的董事履职要求。在责任追究方面,教授强调“公司为适格原告”,董事离职不免除“无利益规则”约束,违反义务将面临撤销交易、利润返还、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董事履职的法律边界。
        此次讲座不仅是一次高质量的知识分享,更搭建了中外公司法交流的桥梁,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